9月2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發布全省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快遞公司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案,明確了此類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2023年6月18日,某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核查發現,甲、乙等5家快遞公司以及共同成立的快遞總公司涉嫌串通操縱快遞攬件價格,遂于當日立案調查并提取6家公司的基礎資料、報價單、財務報表、相關協議等證據。調查顯示,2021年3月,甲、乙等5家快遞公司負責人共同簽署了《快遞總公司董事約定》,擬共同出資成立快遞總公司,并將報價權限交總公司。2022年2月,該快遞總公司成立,統一管理財務、經營等,通過微信群、會議等形式分析5家快遞公司總體經營情況、統籌快遞單量和攬件價格、統一調價方案,并進行總體利潤及成本分析等。電商企業反映,5家快遞公司聯合抬價,中小電商議價權缺失。2024年2月,某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處罰決定,認定5家快遞公司及快遞總公司的行為構成“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因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5家快遞公司及快遞總公司各罰款15萬元,總計罰款90萬元。
快遞總公司及甲、乙、丙三家快遞公司不服,在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決定。一審審理過程中,快遞總公司及丙公司撤回起訴。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甲、乙公司訴求,甲、乙公司上訴后,泰州中院二審進一步明確:經營者雖享有自主定價權,但需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5家快遞公司主觀有串通故意,客觀通過成立總公司形成利益共同體、統一調價等方式操縱價格,損害電商與消費者權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市場監管局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量罰適當,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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