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盧陶然、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李德尚玉 北京報道
“此次礦產資源法的修訂中一項重大的突破是,礦區生態修復作為單獨的章節進入法條中。”11月16日,在第三屆中國礦業律師30人論壇暨新礦法學習會和非法采礦案實務培訓會上,中國地質大學自然資源法治研究中心名譽主任李顯冬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于11月8日審議通過,將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其內容包括總則,礦業權,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復,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八十條。
為了實現“加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目的,礦產資源法增加“礦區生態修復”一章作為第四章,對礦區生態修復作出了明確規定。
李顯冬對記者介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作出戰略部署,明確提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已在2023年正式啟動。
“礦區生態修復”作為單獨章節加入礦產資源法,對于生態環境法典有怎樣的參考意義?
李顯冬進一步向記者解釋稱,若將礦產資源法視為經濟發展的子系統,礦區生態修復制度便是子系統下預先設定的孫系統,“礦產資源法中的礦區生態修復制度是‘嵌入型立法’,為后續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樹立了典型,為立法找到了一條路”。
針對正在編纂中的生態環境法典,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礦產資源法律事務部主任曹旭升在論壇上也表示,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也需要與之相呼應,以滿足綠色發展的相關要求。
在上述論壇上,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常務副會長、自然資源部儲量司原司長鞠建華表示,保障國家礦產資源供給安全是建設中國式現代化必須面對的重大問題,“礦產資源法將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作為重中之重,從法律上構建了全面系統的礦產資源安全保障體系。”
與會嘉賓也一致認為,保障國家礦產資源供給安全,法律不能缺席,礦產資源法將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作為重中之重,通過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加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等規定,從法律上構建了全面系統的礦產資源安全保障體系。
同時,圍繞礦產資源法的實施,呼吁有關部門盡快研究制定相關法條的邊界、標準等細則,呼吁加強礦業律師隊伍建設,推進礦業法治建設,助力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保障增儲上產。
中國自然資源學會資源法學專業委員會主任胡德勝在上述論壇上表示,人類的任何活動都是直接或間接地利用自然資源,礦產資源是人類社會存續和發展的物質基礎,“礦產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利用是核心和目標,保護是手段和路徑”。
胡德勝指出,保護礦產資源是為了更科學、更合理和更有效率地利用礦產資源,實現礦產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而不是盲目地保存礦產資源、阻礙利用礦產資源。
在專業法律人才方面,曹旭升認為,當前,礦業法治建設對專業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劇上升,礦業律師數量和質量的提升需求迫切,礦業律師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和關鍵,“這也正是推動更多法律人士和礦業法治復合型人才加入礦業律師隊伍的契機”。
本文鏈接:修訂后的礦產資源法明年施行,增設礦區生態修復專章http://m.sq15.cn/show-4-135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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