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等7部門發布關于印發《關于本市保障房配建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其中提到,凡新出讓土地、用于開發建設商品住房的建設項目(租賃住房建設項目除外),均應按照不低于該建設項目住房建筑總面積5%的比例,配建保障房及相應產權車位;鼓勵保障對象較多的區域進一步提高建設項目的配建比例。配建的保障房應無償移交區政府指定機構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條件中予以明確。對舊改地塊及其資源地塊商品住房項目,可調整保障房配建實施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訂。凡不配建或者少配建保障房的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市、區規劃資源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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