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廣州市公安局向旅行社發布關于加強外國人入境旅游團隊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出,外國人入境旅游團隊應當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嚴格按照報備行程旅游,不得擅自離團、脫團,或滯留不出境。不從事與入境旅游不相符的活動。外國人入境旅游團隊在華期間,應當按規定申報住宿登記,不得從事商務、考察、學術交流等與入境旅游不相符行為,不得非法居留、非法就業。
具體原文如下:
一、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
(一)選擇合格的國外旅行社合作。主動掌握國外合作旅行社的業務范圍、客源組織能力、資質信譽等基本情況,確保參加團隊旅游的外國人真實來華旅游。每年定期對選定合作的國外旅行社進行分析評估,對不良信譽的國外旅行社不予合作,并向我市旅行社行業協會通報,維護我市旅行社行業的利益。
(二)及時報送組織接待旅游團隊信息。接待外國旅游團隊來穗旅游時,旅行社應按要求提前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團隊系統填報入境旅游團隊信息。
(三)安排導游全程陪同。旅行社組織和接待入境旅游團隊,必有按照規定安排有資質的導游人員全程陪同。全陪導游要發揮好組織、協調、引導旅游團隊的作用,及時處理好遇到的問題。旅行社應定期對導游予以培訓。導游除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旅游從業經歷外,還應熟悉出境入境管理法基本規定。
(四)做好旅游團隊安全保障。旅行社應購買足額旅行社責任險,落實入境團隊旅游活動各項安全防范措施,謹慎安排游客參與各類游樂項目和高風險項目,不到未開放區域旅游。
二、加強外國人入境旅游團隊行程管理
(一)協調做好行前宣傳引導。協調國外合作旅行社組織來華旅游團隊召開行前說明會,宣傳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宗教習俗,并主動協助國外合作旅行社開展參團游客的評估、甄別工作,就“團進團出”等入境旅游團隊注意事項進行重點宣講。
(二)按照報備行程開展活動。外國人入境旅游團隊應當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嚴格按照報備行程旅游,不得擅自離團(改變住宿酒店、餐飲、交通工具及購物地點)、脫團(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或滯留不出境。
(三)不從事與入境旅游不相符的活動。外國人入境旅游團隊在華期間,應當按規定申報住宿登記,不得從事商務、考察、學術交流等與入境旅游不相符行為,不得非法居留、非法就業。
(四)妥善處置突發事件。及時跟蹤掌握團隊行程,遇有突發事件及時協調處理。如導游確認發生游客脫團情況后,要第一時間報警,15分鐘內電話報告旅行社屬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并在1個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
三、有序開展外國人入境團隊旅游業務
(一)嚴格遵守團體旅游簽證的各項規定。要按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對團體旅游簽證辦理要求,做好簽證報批工作(可登錄廣州市公安局網站查詢辦證指引)。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按照《廣東省口岸邀請單位備案登記和信譽等級管理工作規范》,對違規旅行社采取降低信譽等級等措施。
(二)加強內部安全質量監管。要完善入境旅游團隊的日常自查自檢制度,加強入境游做好旅游線路產品的安全、質量評估,明確與各供應商的權責關系,嚴把入境旅游線路產品安全關、質量關。
(三)配合做好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工作。發現外國人入境旅游團發生離團、脫團行為的,應立即采取糾正措施;發現外國人入境旅游團隊非法滯留中國境內,應及時向旅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配合查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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