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情通報”是公安機關權威信息發布的重要載體,“藍底白字”代表著官方信息的公信力。發布虛假“警情通報”,炮制惡性網絡謠言,捏造聳人聽聞的細節,誤導公眾認知,不僅消費了網民情緒,更損害了政府公信力,甚至引發公眾恐慌,其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近日,網上接連出現3起發布虛假“警情通報”的惡性造謠傳謠案件,公安機關網安部門高度重視,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1、白某某、陳某發布虛假“警情通報”,傳播“昆明駕車撞人案131人死亡”謠言案
經查,白某某(男,29歲)、陳某某(男,18歲)2人為博取關注、吸引眼球,通過互聯網平臺傳播虛假“警情通報”,造成謠言傳播擴散,擾亂公共秩序。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白某某、陳某某刑事拘留。
2、邵某豪發布虛假“警情通報”,傳播“杭州自來水接入糞水”謠言案
經查,網民邵某豪為博取關注、吸引眼球,在互聯網平臺發布該虛假“警情通報”,造成謠言傳播擴散,擾亂公共秩序。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邵某豪刑事拘留。
3、黃某忠發布傳播涉釋永信虛假“警情通報”案
經查,黃某忠(男、39歲)為博取關注、吸引眼球,在互聯網平臺發布該虛假“警情通報”,造成謠言傳播擴散,擾亂公共秩序。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黃某忠刑事拘留。
法律法規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網上造謠傳謠除了可能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以外,還可能構成誹謗罪、尋釁滋事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等。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予以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法人的商譽,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網警提示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上發布信息言論,應遵守法律法規,對于編造、傳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將會受到相應行政、刑事處罰。
重點提示
請通過警方官方賬號和權威媒體獲取真實“警情通報”。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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