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深圳破產法庭與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聯合印發《關于健全個人破產重整案件破產費用保障機制的工作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個人破產重整案件中管理人職務費用和報酬的保障機制作出系統性規定,明確每案預付費用不低于1.5萬元,夫妻合并重整案件不低于2萬元,未按規定預付費用可導致程序終結。
《意見》指出,個人破產重整程序以債務人財產清償債務,不屬于“破產財產不足支付費用”的公益服務范疇。案件受理后,管理人應通知債務人或推薦人預付破產費用,債務方需在收到通知后7日內足額支付。重整計劃草案須明確破產費用的支付安排,法院將依法核定具體金額。
為確保制度落地,《意見》強化了程序約束。例如,破產申請前輔導階段需告知債務人費用支付義務及后果;立案審查階段,若債務人拒絕預付費用,法院可按撤回申請處理;若債務人或推薦人未按約定支付費用,管理人可申請終結重整程序。此外,個人破產和解案件參照《意見》執行。
深圳自2021年實施全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來,持續探索個人破產事務辦理細則。此次新規通過細化費用保障機制,既明確各方責任,也增強了對管理人履職的支撐,有助于提升個人破產程序的可操作性和穩定性。
《意見》自2025年12月22日起實施,標志著深圳在個人破產領域制度構建邁出關鍵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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