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深圳市進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資實施辦法》。
其中提出,加大制造業外資項目支持。持續加大面向隱形冠軍、制造業龍頭等企業外資招引力度。對于2023—2027年間,年新增實際外資金額合計達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制造業企業予以獎勵,其中高技術制造業企業按不高于新增實際外資金額3%的比例予以獎勵,其他制造業企業按不高于新增實際外資金額2%的比例予以獎勵。單個企業年度最高獎勵人民幣5000萬元,累計最高獎勵人民幣1.5億元。
通知全文如下:
深圳市進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資實施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深圳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國發〔2023〕11號)、《扎實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行動方案》(國辦發〔2024〕9號)和《廣東省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的若干措施》(粵府辦〔2025〕11號)等政策文件精神,更大力度推進深圳高水平對外開放,加快建設更具全球影響力的經濟中心城市和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動重點領域高水平對外開放
(一)加快先進制造業國際化發展。承接落實好國家在制造業領域外資準入限制全面清零政策,鼓勵引導外商投資以先進制造業為主體的“20+8”產業集群培育和建設,在高端裝備制造、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等關鍵領域進一步延鏈補鏈強鏈。支持全球知名制造業龍頭企業將總部基地、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等關鍵環節落地深圳。將我市集中連片區域作為重要載體,保障重大項目的空間需求,有效承接重點產業、企業投資項目。(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創新局、市投資促進局)
(二)打造國際研發創新高地。鼓勵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市設立研發中心、產業創新中心、概念驗證中心、新產品導入中心。外商投資企業符合國家、省、市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按規定享受深圳相關政策獎勵。鼓勵外資研發機構申報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充分發揮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優勢,營造良好國際化研發環境,吸引更多全球知名企業設立研發中心,并與市內企業聯合開展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應用。(責任單位:市科技創新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前海管理局、河套發展署)
(三)支持外商投資生物醫藥領域。鼓勵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在深圳開展境外已上市細胞和基因治療藥品臨床試驗,加快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臨床試驗中心。推動更多“港澳藥械通”臨床急需藥械獲批在我市指定醫療機構使用。發揮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評審檢查大灣區分中心受理審批、檢查工作機制作用,并為香港、澳門藥品提供注冊受理服務。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等領域進行擴大開放試點。(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投資促進局、前海管理局、河套發展署)
(四)加快現代服務業擴大開放。引進國際資本,做大做強金融業,促進信息技術提速發展、提升專業服務能級。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依法開展銀行卡清算業務。深化商業養老保險、健康保險等行業開放,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專業保險機構在境內投資設立或參股保險機構。探索在前海開展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試點。深化前海內地律師事務所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伙聯營機制改革,鼓勵港澳律師事務所在前海設立業務機構。(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投資促進局、前海管理局、深圳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
(五)拓寬吸引外資渠道。外商投資性公司在深圳設立的企業,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鼓勵外國投資者通過并購、跨境人民幣出資、股權出資、分配利潤再投資等方式在我市投資。深入實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內投資試點,加大QFLP總量管理制度經驗推廣。支持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企業發起設立由境外合伙人參與、以非公開方式募集并在境內開展投資活動的私募投資基金。(責任單位:市投資促進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前海管理局、深圳證監局、深圳市稅務局、深圳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
二、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六)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參與政府采購和標準制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對內外資企業生產的符合標準的產品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符合國家規定的中國境內生產產品,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受有關政策。推進標準制定、修訂全過程信息公開,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本市標準化制定。[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政務和數據局、各區政府(含新區、合作區管委會,下同)、前海管理局]
(七)確保外商投資企業平等享受支持政策。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領域外,各單位不得通過限定品牌或以外資品牌為由排斥或歧視外商投資企業及其產品和服務。出臺各類市級涉外經貿政策措施應增強透明度和可預期性,依法聽取外商投資企業意見,新出臺政策措施應合理設置過渡期。(責任單位:市各有關單位、各區政府、前海管理局)
(八)持續加強外商投資保護。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協調工作機制,推動解決涉及多部門事項或政策性、制度性問題。充分發揮中國(深圳)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作用,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集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于一體的一站式綜合服務。加快建設完善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中心、深圳市涉外涉港澳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紛中心,妥善處理國際投資爭端,健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繁簡分流工作機制。優化涉外商投資企業執法檢查方式,實施涉企執法“綜合查一次”制度。(責任單位:市投資促進局、市商務局、市貿促會、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級法院、市委網信辦、深圳國際仲裁院、各區政府、前海管理局)
(九)加強項目落地政策服務。各區各單位在引進外資項目過程中,對于投資者按照產業監管協議需履行的義務,應充分提前告知,促進其按時履行協議內容,依法依規開展項目建設和經營活動。(責任單位:市各有關單位、各區政府、前海管理局)
三、提高投資運營便利化水平
(十)全面優化外籍人才服務體系。為符合條件的外籍高管、技術人員和家屬簽發有效期2年以內,有效期和停留期一致的簽證證件。對重大和重點外資項目,按工作需要為符合條件的項目相關外方人員簽發多次往返商務簽證。外商投資企業外籍高管、技術人員,有緊急入境情形,來不及在境外辦妥簽證的,可憑邀請函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口岸簽證機關申辦口岸簽證入境。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高管、技術人員,因正當合理事由需多次出入境的,可憑邀請函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入境后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發多次入境有效簽證。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取得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職工以及香港、澳門、臺灣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匯出。(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科技創新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政務和數據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
(十一)探索便利化的數據跨境流動安全管理機制。支持外商投資企業與總部數據流動。在國家及行業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開展數據跨境傳輸(出境)安全管理試點。圍繞金融、科研、信用、貿易等重點領域數據跨境需求,探索建立可自由流動的一般數據清單。依托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建設數據跨境流動服務平臺和深港數據跨境驗證平臺,提供數據跨境流動合規服務。(責任單位: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務和數據局、市市場監管局、前海管理局、河套發展署)
(十二)進一步便利跨境貿易投資。有序落實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支持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開展股權投資、簡化資本項目業務登記管理等一攬子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政策,優化新型離岸國際貿易金融業務結算審核流程。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參與本外幣一體化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和外債便利化等試點,鼓勵由銀行辦理非金融企業外債登記。深入實施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政策試點。(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監管局、深圳證監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十三)加大外商投資企業服務力度。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圓桌會議制度,深化與在華外國商協會、外商投資企業常態化交流,持續提升外商投資服務水平。發揮外商投資促進公共服務體系和市服務外商投資企業工作專班作用,及時推動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問題困難。(責任單位:市投資促進局、市貿促會、市各有關單位、各區政府、前海管理局)
四、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制造業外資項目支持。持續加大面向隱形冠軍、制造業龍頭等企業外資招引力度。對于2023—2027年間,年新增實際外資金額合計達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制造業企業予以獎勵,其中高技術制造業企業按不高于新增實際外資金額3%的比例予以獎勵,其他制造業企業按不高于新增實際外資金額2%的比例予以獎勵。單個企業年度最高獎勵人民幣5000萬元,累計最高獎勵人民幣1.5億元。(責任單位:市投資促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各區政府、前海管理局)
(十五)重點支持外資大項目。聚焦國外主要經濟體全面開展深層次、多領域合作,支持外資企業增資擴產。對于2023—2027年間,年新增實際外資金額合計達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含金融業、房地產業企業)予以獎勵,其中高技術服務業企業按不高于新增實際外資金額2%的比例予以獎勵,其他行業企業按不高于新增實際外資金額1%的比例予以獎勵。單個企業年度最高獎勵人民幣2000萬元,累計最高獎勵人民幣8000萬元。(責任單位:市投資促進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前海管理局)
(十六)培育總部經濟發展動能。培育壯大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總部企業集群,大力發展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總部經濟,加大對各領域總部企業的支持力度和服務保障。對于2023—2027年間,經認定的廣東省外資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年新增實際外資金額合計達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不含金融業、房地產業企業),每家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經認定的深圳市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年新增實際外資金額合計達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不含金融業、房地產業企業),每家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單個企業不重復享受省、市跨國公司總部獎勵。(責任單位:市投資促進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各區政府、前海管理局)
(十七)支持總部提升能級。對于2025—2027年間,經認定的廣東省外資跨國公司中國區總部、亞太區總部、事業部全球總部,且上一年度新增實際外資金額合計達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每家給予最高800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市投資促進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前海管理局)
(十八)支持外資研發中心落戶。對于2025—2027年間,經深圳市外資主管部門會同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外資研發中心,每家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其中屬于跨國公司全球研發中心且上一年度新增實際外資金額合計達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再疊加給予最高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合計給予最高600萬元一次性獎勵。各區可結合實際制定配套支持政策。(責任單位:市投資促進局、市科技創新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前海管理局)
(十九)落實外商投資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稅收抵免等政策,進一步加強宣傳,提高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政策便利度。進一步優化粵港澳大灣區境外(含港澳臺)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申報審核流程。落實外資研發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和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科技創新局、市投資促進局、深圳市稅務局、深圳海關、各區政府、前海管理局)
五、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
(二十)健全引資工作機制。鼓勵各區探索對外商投資促進部門和團隊的非公務員、非事業編制崗位實行更加有效靈活的用人機制和薪酬制度,通過跨區跨部門調劑等方式,加強外商投資促進人員配備,加快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資促進工作體系,推動形成政府、引資機構、商協會、中介機構、產業鏈龍頭企業等多方參與、靈活高效的外商投資促進協調聯動機制。完善外商投資考核評價機制,推動外資項目盡快轉化為產值、稅收、研發投入等增量指標,進一步提高引資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充分發揮綜合型投資推廣活動、各類展會活動作用,以展聚商。(責任單位:市投資促進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各區政府、前海管理局)
(二十一)完善外資項目推進服務機制。完善重大和重點外資項目工作專班聯動協調機制,為項目提供用地、用能、用人等各類要素便利服務支持,積極爭取更多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國家重大項目或專班項目清單。強化重大外資項目環評審批輔導服務,在已完成區域環評的區域,對符合條件的重大外資項目實施清單管理,無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成立綠電綠證服務中心,提供綠電溯源、認證和查詢等一站式公共服務,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機制,支持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綠電交易,擴大綠電交易規模。(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投資促進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貿促會)
(二十二)便利境外投資促進工作。深化國際經貿網絡建設,發揮深圳駐海外經貿代表處及駐外經貿聯絡處“橋頭堡”作用,積極引進境外優質資源。發揮深港兩地在金融、商業及專業服務業領域的營商優勢和協同效應,聯動香港全球投資推廣網絡,向國際社會推廣深港。(責任單位:市投資促進局、市商務局、市貿促會、市外辦、各區政府、前海管理局)
本辦法涉及省外資獎勵政策的部分,按照省、市2∶8比例分擔財政獎勵資金;僅涉及市外資獎勵政策的部分,由我市承擔財政獎勵資金。其中,我市承擔部分由市、區分擔,對其中屬于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的新設企業,相應獎補資金由各區承擔。獲獎勵企業應承諾自申報獎勵對應資金納統年度起5年內不減少注冊資本、不轉為內資企業,并切實履行承諾。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進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資實施辦法》(深府規〔2024〕6號)同時廢止。按照深府規〔2024〕6號文規定申請相關資助的事項,在本辦法生效后未完成資金審核及撥付的,其政策依據仍為深府規〔2024〕6號文。
《深圳市進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資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深圳市進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修訂背景依據
2025年4月30日,廣東省出臺《廣東省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的若干措施》(粵府辦〔2025〕11號),明確要求“深圳市參照本政策自行制定貸款貼息、融資擔保、外資研發中心、投資促進激勵等政策”,為積極落實培育更高能級總部經濟、支持外資研發中心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切實做好省級政策銜接工作,我市亟需修訂新一輪外資政策以有效提振外商投資信心,吸引更多高質量外商投資。
二、《實施辦法》的修訂內容
結合《廣東省跨國公司總部能級獎勵實施細則》(粵商務規字〔2025〕3號)、《廣東省支持外資研發中心落戶獎勵實施細則》(粵商務規字〔2025〕2號),主要新增2條獎補措施,即《實施辦法》第17、18條,其他條款基本不變。新增條款后,《實施辦法》共包含五個方面22條措施,增加內容具體如下:
1.支持總部提升能級。對于2025—2027年間,經認定的廣東省外資跨國公司中國區總部、亞太區總部、事業部全球總部,且上一年度新增實際外資金額合計達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每家給予最高800萬元一次性獎勵。
2.支持外資研發中心落戶。對于2025—2027年間,經深圳市外資主管部門會同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外資研發中心,每家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其中屬于跨國公司全球研發中心且上一年度新增實際外資金額合計達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再疊加給予最高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合計給予最高600萬元一次性獎勵。各區可結合實際制定配套支持政策。
三、《實施辦法》有效期
《實施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進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資實施辦法》(深府規〔2024〕6號)同時廢止。按照深府規〔2024〕6號文規定申請相關資助的事項,在本辦法生效后未完成資金審核及撥付的,其政策依據仍為深府規〔2024〕6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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