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廣州市市場監管局對外征求《廣州市國內旅游組團合同》《廣州市出境旅游組團合同》示范文本(下稱“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
征求意見稿中均規定了甲(旅游者)乙(旅行社)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合同的解除及相關責任等內容。
根據征求意見稿,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和購物及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有權拒絕導游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的購物及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
如遇因未達到成團最低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或改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通知。
其中國內旅游中,旅行社需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發出通知,出境旅游中,旅行社需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含第30日)發出通知,則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即可,離行程開始日期越近,旅行社需賠付的違約金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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