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針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布《深圳市社會主體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旨在細化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管理規定,推動該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快速發展。
該細則明確了社會主體保租房的房源歸集、租賃備案、承租條件核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共包含二十八條。其中,租金定價及備案、房源發布、承租條件等關鍵內容受到關注。《細則》規定,社會類保租房的平均租金不得高于備案租金,運營管理單位可按年度調整租金,并需通過市租賃平臺重新備案。同時,運營管理單位需對外發布房源信息時,應在市租賃平臺同步更新,并明確標識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此外,《細則》強調承租人群的優先順序,如產業園區配套宿舍應優先面向本園區員工出租。在租賃管理方面,明確了運營管理單位的職責,包括及時更新房源信息、核查承租人條件、接受資金監管等。對于新建或既有項目,運營管理單位需上傳相關資質證明及房源信息至市租賃平臺。
為保障租賃市場的穩定和透明,區住房主管部門將加強對租金備案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對租賃住房市場參考租金進行評估確認。運營管理單位需確保各渠道發布的房源信息一致,且廣告宣傳真實準確。《細則》還規范了租賃合同的續期和騰退規則,保障承租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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