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7月15日通過官網對外發布通知,為減輕患者負擔,尤其是減輕罕見病等參保患者門診醫藥費用負擔,從談判藥品中篩選出適應癥明確、年度治療費用高、適合長期門診治療的57個藥品,自8月1日起納入單獨支付保障范圍↓↓↓
單獨支付藥品范圍
省醫保局從談判藥品(含競價藥品、轉為常規藥品的談判藥品)中篩選出的適應癥明確、年度治療費用高、適合長期門診治療的57個藥品(附件),各市要全部納入單獨支付保障范圍。各市根據實際情況和參保人員需求,對于目前正在執行的57個藥品以外的單獨支付藥品品種,可予以保留或剔除,也可增加其他單獨支付藥品品種。
單獨支付藥品政策
參保患者在門診使用單獨支付藥品發生的費用,按醫保藥品目錄規定先行自付后,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比例支付,職工不低于60%,居民不低于50%。各地確定年度報銷限額時應根據單獨支付藥品的年度治療費用、個人先行自付比例、報銷比例計算確定。基金支付額度計入本人基本醫保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參保患者在住院使用單獨支付藥品發生的費用,按各地住院政策執行。
單獨支付藥品不占醫保門診統籌額度
參保患者使用單獨支付藥品政策,不占用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額度,但應先用完該藥品對應的門診慢特病額度。
參保患者在門診發生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后,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和醫保基金承受能力,按規定納入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補助、醫療救助等支付范圍。
單獨支付藥品實行“三定一備案”管理,即:定醫療機構、定責任醫師、定零售藥店,實名制備案。
8月1日起實行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實行。各地在政策執行過程中,要做好與冀醫保辦〔2023〕31號、冀醫保辦〔2023〕47號的銜接,既往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省醫療保障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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