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仁宗
在艾滋病的檢測中發現夫婦或伴侶之中有一方被感染艾滋病病毒,醫生是否“有義務警告或保護”另一方?
這背后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倫理問題。
醫生具有治療病人/保護病人隱私的義務,也具有保護醫患關系之外第三方/維護公共衛生的義務,這兩類義務會發生沖突。義務沖突是指醫生履行義務甲,就不能履行義務乙,反之亦然。發生沖突時任何一種選擇都可能使他不能履行其中一項義務,給利益攸關方(與醫生醫療行動有關的人,或稱第三方)造成傷害,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倫理困境。
艾滋病屬于嚴重的、傳染性較強的傳染病,目前雖然可治療、可控制,但尚無能夠治愈的特效藥物。如果醫生不去警告或保護另一方,那么醫生的不作為即不履行最基本的倫理義務就嚴重傷害了第三方,她或他的健康將受到嚴重傷害,甚至被剝奪生命。而如果不知情的另一方被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也有可能感染第四方或更多,從而引起艾滋病疫情的進一步擴散。因此,這又成為一個公共衛生問題。
那么,我們應該如何權衡保護第三方的健康和生命與遵守保密原則這兩項義務之間孰重孰輕呢?這里就要談到處理“倫理困境”的原則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即醫生在履行義務甲或履行義務乙之間作出抉擇時,判斷的依據是哪一種抉擇可能造成的傷害比較小,同時設法找到使可能引起的傷害最小化的辦法。
顯然,保護第三方的健康和生命、有利于控制艾滋病進一步擴散這一義務的權重明顯大于醫生為患者保密這一義務的權重。這樣我們就解決了醫生得知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應該做什么的實質性倫理問題。
事實上,醫生在得知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履行保護第三方健康和生命義務可以有多種辦法。第一種是勸說被感染者直接告知其配偶或伴侶;第二種是如果被感染者拒絕,醫生直接找到第三方,告知其配偶或伴侶艾滋病病毒檢測呈陽性,請她或他去檢測,結果呈陽性者應立即進行治療;第三種是報告疾病控制機構,由疾病控制機構派人找到第三方,進行保護工作。
在上述三種辦法中,第二種不是很理想。雖然醫生直接告知第三方,在倫理學上能夠得到辯護,因為這樣做確實保護了第三方的健康和生命,然而同時也違背了醫生的保密原則。另外,有可能引起消極后果,比如懷疑自己已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患者不去就醫了。
第一種辦法既能保護第三方的健康和生命,又不違反醫生的保密原則。但僅僅這樣做是不夠的,因為艾滋病是一種嚴重的傳染病,發現有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醫生有義務實名報告給疾病控制機構,使其及時了解疫情變化,采取相應措施控制艾滋病流行的擴散,因為這種保護群體健康的工作是醫生不能勝任的。這種報告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有明文規定,因此把被感染病例報告給疾病控制機構,既是醫生的一項倫理義務,也是一項法律義務。
第三種辦法最好?!吨腥A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既要保護公眾健康,控制流行病的蔓延,又要保護傳染病患者的個人信息不外泄,并且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具有報告疫情的義務。因此,第三種辦法既能得到倫理學的辯護,又符合法律規定。所以,醫生在得知其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既要勸說感染者直接告知其配偶或伴侶,又要實名報告給疾病控制機構,這樣不僅履行了保護第三方健康和生命、控制艾滋病擴散的義務,還不違反保密原則。這樣就解決了醫生得知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后,他或她應該如何做的程序性倫理問題。
綜上所述,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需要指出兩點:其一,我們在履行保護第三方健康和生命以及阻止艾滋病蔓延等義務時,要盡可能將被感染者信息得不到保密的概率降到最??;其二,有些醫療機構對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病例報告給疾病控制機構的醫生作停職處理,是得不到倫理學辯護的,而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有關義務報告的規定。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
《中國科學報》(2025-07-09 第3版 領域)本文鏈接:患者被診斷感染艾滋病病毒,醫生該不該告訴“第三方”http://m.sq15.cn/show-11-230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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