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9日電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19日消息,為提升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加強保險業資產負債監管,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研究制定了《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自2025年12月19日起公開征求意見。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介紹,《辦法》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提升保險業經營韌性、健全審慎監管制度體系的重要措施。《辦法》提出資產負債管理目標和原則,規范資產負債管理治理體系、政策和程序,明確模型系統和數據管理要求,設立監管指標和監測指標,并完善相關監管措施,加強監督管理。《辦法》的出臺,有助于引導保險公司樹立穩健審慎的經營理念,加強資產負債有效聯動,防范資產負債錯配風險,維護保險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同時,《辦法》推動保險公司完善績效考核體系,拉長指標評價周期,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中新經緯注意到,《辦法》明確,保險公司應當設置資產負債管理部門,配備履行資產負債管理職責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資源,履職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受保險業務和投資管理部門干預。上海證券報指出,這是首次提出設置專業部門。
《辦法》還提到,保險公司應當明確資產負管理績效考核部門,規范資產負債匹配指標傳導機制與限額管理,明確考核評價方法和標準,實施長周期考核評價,防止因過度追求業務擴張和短期利潤而放松資產負債管理。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表示,下一步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情況以及行業測試結果,做好《辦法》的修訂完善和發布實施工作。
同時,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同志回答了記者提問。全文如下。
一、《辦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有效的資產負債管理是金融機構可持續經營的基礎。2018年以來,監管部門發布了《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暫行辦法》和五項監管規則,初步構建了符合國內保險行業特征的資產負債管理和監管體系。
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均發生重大變化,對保險公司資產負債提出新要求。
一是2024年《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強化資產負債聯動監管”。《辦法》是金融監管總局落實國務院重要文件精神、提升行業經營韌性、健全審慎監管制度體系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是推動保險公司不斷強化改進資產負債管理架構、政策和程序。
三是加強制度之間的銜接。2026年保險業全面實施新會計準則,資產負債匹配指標口徑將隨之發生調整,利率波動對資產和負債的影響顯著增加,對資產負債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二、《辦法》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辦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資產和負債管理脫節、政策和程序不清晰、指標缺乏監管標準以及監管措施不足等問題,補足制度短板。
二是反映經濟實質。資產負債匹配指標及壓力情景設置,反映公司真實經濟價值和風險水平,減少由于規則設定或人為假設造成的干擾。
三是促進管理優化。相關指標和標準應當具有管理意義,有助于公司管理層改善經營管理、降低風險水平、提升公司價值。
四是加強制度協調。增強監管規則之間的適應性和一致性,統一指標計算口徑,避免對風險的重復覆蓋。
三、《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辦法》共5章51條,包括總則、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指標和監測指標、監督管理以及附則。
一是明確資產負債管理目標和管理原則。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資產負債管理主體責任,堅持全面覆蓋、合理匹配、穩健審慎、統籌協調的原則,切實防范資產負債錯配風險。
二是規范資產負債管理治理體系。明確保險公司建立由董事會負最終責任、高級管理層直接領導、資產負債管理牽頭部門統籌協調、職能部門相互協作、內部審計部門檢查監督的組織體系。
三是明確資產負債管理政策和程序。要求保險公司制定資產負債管理方案,在業務規劃、產品開發和定價、保險業務管理、資產配置政策、重大投資等環節加強資產負債聯動,開展壓力測試和回溯分析,定期編制報告,并對資產負債管理策略做出及時調整。
四是設立監管指標和監測指標。結合新會計準則和償付能力規則調整,設立資產負債監管指標,明確指標閾值。新增部分監測指標,設置差異化的預警區間,適時進行風險提示。
五是加強監督管理。明確保險公司信息報告、第三方審核和能力評估要求,監管可以視情形采取監管措施或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四、《辦法》較《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暫行辦法》有哪些變化?
一是進行制度整合。《辦法》將過去分散在暫行辦法和五項監管規則的相關要求進行整合,監管框架更加完整。
二是健全組織架構。壓實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各層級責任,突出資產負債管理部門獨立性,保障其履職能力,明確實施長周期考核評價。
三是明確監管指標。設立有效久期缺口、綜合投資收益覆蓋率、凈投資收益覆蓋率、沉淀資金覆蓋率、壓力情景下流動性覆蓋率作為監管指標,明確指標閾值,對不達標的公司將采取監管措施。
四是優化指標計算口徑。根據宏觀經濟變化調整壓力情景,將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對沖作用納入久期計算,對成本收益指標評價周期拉長至3-5年,引導保險公司長期經營,培育耐心資本。
五是完善監管措施。明確監管可以視情形采取監管談話、下發監管意見書、專項壓力測試、擴大檢查范圍、依法要求調整保險業務結構或資產配置結構,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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