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23日電 云南生物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物谷”)22日發布公告稱,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生物谷原實際控制人林艷和獲刑三年,并處罰金500萬元。
具體來看,《刑事裁定書》顯示,林艷和原系生物谷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時任生物谷董事長兼總經理,同時亦是深圳金沙江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沙江投資)的實際控制人。為滿足金沙江投資資金需求,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3月11日,林艷和安排時任生物谷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被告人賀元,違反生物谷財務管理制度、未在生物谷按規定召開總經理辦公會和未經公司投資評審小組審議的情況下,隱瞞資金真實用途,利用生物谷投資理財決議,虛構委托第三方機構理財的事實,將生物谷的自有資金轉至銀豐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豐泰”)、將子公司資金轉至國深融資租賃(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深融資”),銀豐泰和國深融資在收到后通過國深品牌管理(云南)有限公司、深圳資聯通投資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向金沙江投資提供資金。上述被占用資金主要用于金沙江投資日常營運、歸還債務、為金沙江投資控制的旅游項目提供資金等用途。
林艷和及金沙江投資主動申請歸還占用資金人民幣6200萬元,公安機關根據申請依法對林艷和及金沙江投資提供的賬戶內的人民幣6200萬元進行凍結。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以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被告人林艷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被告人賀元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凍結在案的人民幣6200萬元發還生物谷,繼續追繳被告人林艷和違法所得退賠生物谷。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綜合判斷,林艷和、賀元所犯罪行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性嚴重,其提出的自首、重大貢獻、積極挽損等從寬處罰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請求適用緩刑與罪刑相適應原則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對云南省人民檢察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予以采納。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生物谷此前披露的簡歷顯示,林艷和,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男,1964年2月出生,本科學歷,醫學專業。曾于1988年7月至1990年8月任深圳市醫藥生產供應總公司職工;1990年8月至1994年1月任深圳市深化工貿總公司以及深圳市文興工貿公司經理;1994年1月至1995年3月任深圳市凱豐工貿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1995年3月至2022年5月任深圳市金沙江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2022年5月起任金沙江投資執行董事;2007年至2012年11月任云南生物谷燈盞花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2012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生物谷董事長兼總經理;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任生物谷董事長;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任生物谷聯席董事長;2022年10月,因個人原因辭去生物谷董事會董事、聯席董事長、戰略委員會委員職務。
生物谷成立于1999年,主營業務為燈盞花系統藥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2025年前三季度,生物谷實現營收3.04億元,同比下降27.64%;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3550.9萬元,同比下降2083.15%。對于業績下降,生物谷稱,主要原因是本期核心產品燈盞生脈膠囊、燈盞細辛注射液受掛網價格下調影響。(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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