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周頔 北京報道 數字貿易是數字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數字貿易已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新趨勢和經濟的新增長點。
11月2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數字貿易改革創新發展的意見》(簡稱《意見》)對外發布,從支持數字貿易細分領域和經營主體發展、推進數字貿易制度型開放、完善數字貿易治理體系、強化組織保障等四個方面提出了18條具體舉措,促進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深度融合,促進數字貿易改革創新發展,塑造對外貿易發展新動能新優勢。
“《意見》落實了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創新發展數字貿易’要求,對我國數字貿易做出了‘頂層設計’,明確了具體任務,將全面推動我國數字貿易改革創新發展。”商務部研究院數字貿易所所長葉欣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出臺《意見》既是加快建設貿易強國的必然要求,也是培育新質生產力、推進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的必然選擇,具有較大戰略意義。
一是為貿易強國建設提供“新引擎”。數字貿易在各國開放型經濟中的戰略地位日趨顯著,現已經成為重塑未來全球貿易新版圖的關鍵因素。《意見》提出的系統化舉措,不僅能夠推動數字貿易本身發展,也能通過數字貿易為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注入發展新動能,全面助力貿易強國建設。
二是推動培育新質生產力。《意見》提出的政策措施,與新質生產力發展所需的技術突破、生產要素配置優化、產業轉型升級密切相關。例如,《意見》鼓勵發展的新業態新模式,包括互聯網平臺服務、數字金融與保險、遠程教育、遠程醫療等,都能夠推動關鍵核心技術創新,優化要素資源配置,催生大量創新主體。
三是助力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數字貿易規則已經成為全球治理體系的焦點議題,《意見》從積極參與數字貿易國際規則制定、深化數字貿易國際合作、加快構建數字信任體系、加強數字領域安全治理等方面,為我國推動形成更加合理的全球數字貿易治理體系提出了具體路徑。
提升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貿易占比
近期,商務部發布的《中國服務貿易發展報告2023》顯示,2023年中國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進出口3859億美元,同比增長3.5%,占服務進出口的41.4%。而《意見》則提出,“到2029年,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貿易規模穩中有增,占我國服務貿易總額的比重提高到45%以上”“2035年,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貿易規模占我國服務貿易總額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
從41.4%到45%再到50%,提高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進出口占比意義何在?又該怎樣落實《意見》提出的任務目標?
對此,葉欣表示,數字貿易是指以數據為關鍵生產要素、數字服務為核心、數據訂購與交付為主要特征的貿易。而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貿易,就是能夠通過ICT網絡以電子可下載格式遠程交付的服務貿易,是數字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提高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貿易規模占比,意味著數字技術與服務貿易結合更加緊密,意味著數字貿易規模提升,意味著數字貿易發展為服務貿易注入了更多活力。
“我國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貿易中,出口和進口并不平衡,出口可數字化交付比例顯著高于進口。早在2019年,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出口占比就首次超過50%,達到50.7%,2023年這一比重達到57.5%,4年時間增加7個百分點,勢頭良好;但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進口2023年僅占服務進口的30.2%。”葉欣稱。
談及下一步如何實現提升占比的目標,葉欣建議,一方面要向內發力,為提高可數字化交付服務出口占比,夯實基礎。包括:支持和實施大數據、人工智能、云服務、物聯網等領域的創新潛力強和帶動面廣的數字服務貿易重大項目,加快打造一批數字服務貿易龍頭企業,推動旅游、教育、醫療等服務產業數字化轉型升級,鼓勵知識產權、科技金融、在線咨詢等知識密集型服務產業數字化發展,支持服務外包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等。
另一方面,也要向外賦能,為提高可數字化交付服務進口占比,消除“數字鴻溝”。包括:積極參與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的數字經濟領域的轉型與發展,積極推進數字基礎設施互聯互通,與更多國家分享企業數字化轉型、數字貿易等最佳實踐案例等,創造更多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貿易進口。
積極參與數字貿易國際規則制定
在完善數字貿易治理體系方面,《意見》提出要積極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二十國集團(G20)、亞太經合組織(APEC)等多雙邊和區域數字貿易相關規則制定,營造開放、公平、公正、非歧視的數字發展環境;參與應對經濟數字化國際稅收規則制定,探索建立稅收利益分配更加合理、稅收負擔更加公平的數字貿易相關稅收制度;參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和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數字經濟商事規則談判。
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盤和林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面對蓬勃發展的全球數字貿易,當前全球數字貿易多邊規則卻出現真空,國家之間多是以雙邊貿易談判為主,并試圖將雙邊談判擴容為多邊協定,進而發展成全球數字貿易規則。數字貿易多邊規則之所以很難確立,是因為各國存在規則上的分歧。
在盤和林看來,《意見》提出的“積極參與數字貿易國際規則制定”,就是要求我國抓住機遇,推出、完善數字貿易規則方案,并通過雙邊、多邊談判推動“中國方案”,積極引領未來全球數字貿易大發展。從長遠看,這既有利于中國經濟的發展,也是為全球數字經濟發展貢獻積極的力量。
《意見》提出要積極推進加入《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和《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進程。盤和林認為,通過加入DEPA和CPTPP,能夠積累數字貿易談判的經驗,擴大數字服務的對外開放力度,有效縮減服務業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減少影響信息技術、研發設計、金融保險、商務服務等領域的外資進入壁壘。
對于推進數字貿易制度型開放,《意見》提出放寬數字領域市場準入、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打造數字貿易高水平開放平臺。盤和林認為,從我國的數字貿易利益出發,需要健全相關領域法律法規和制度安排,通過更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保障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釋放我國的制度性優勢,有效反哺數字服務向價值鏈中高端攀升。此外,也要通過法律形式明確數字貿易談判的紅線,讓國際規則談判更具有可操作性。
《意見》也提出要健全法律法規和標準。推進數字貿易領域相關立法,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出臺數字貿易地方性法規。加強數字貿易標準化技術組織建設,加快數字貿易領域標準制定修訂。
“當前,中國國內數字貿易相關立法與國際標準相比依然存在差距,不過近幾年我國數字領域關鍵立法推進迅速,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相繼出臺,也應加快制定數字貿易法。”盤和林稱,數字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具有創新速度快、迭代周期短和規模擴張迅速等特點,資本驅動下快速擴張易引發資產泡沫和資金鏈風險,也易與現行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產生沖突。通過制定數字貿易法,可以掃除不必要的制度障礙,為數字貿易發展打好制度基礎和技術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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