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公告,就《汽車行業價格行為合規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針對汽車銷售、交付等環節,明確提出明碼標價、提前告知交付時間、規范“付費解鎖”功能的收費行為等要求。
《指南》第三章第十四條明確指出:汽車銷售企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標明車輛名稱、銷售價格、計價單位、型號、生產廠商及主要配置、標準參數等信息。有可選配件的,要標明可選配件的名稱、價格、規格、產地等內容。不能現場交付車輛的,要在交易前明確告知交付時間。
《指南》要求,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應當規范“付費解鎖”功能的收費行為。對于有免費期的功能,銷售時應當告知免費期限、后續收費標準等內容,免費期自車輛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免費期結束前應再次提醒消費者;對于需收費的差異化增值功能,銷售時應當明確告知,未明確告知的差異化增值功能不得收費。
下附《汽車行業價格行為合規指南(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汽車行業價格行為,維護汽車市場價格秩序和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引導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加強價格合規建設,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關于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汽車生產、新車銷售活動時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指南。
第三條 汽車行業各經營主體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其價格行為要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
第四條 汽車行業各經營主體圍繞國家戰略,在發展經濟、擴大就業、改善民生、科技創新等方面發揮作用,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促進汽車行業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汽車行業相關協會在政府部門指導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價格合規建設。
第二章 汽車生產企業價格行為
第六條 汽車生產企業建立以生產成本為基礎、市場供求為導向的定價策略,對所屬整車銷售、金融服務等環節實行全鏈條價格行為管理,確保價格行為規范。
第七條 汽車整車生產企業返利政策要清晰明確,以合同等方式與經銷商事先約定。
第八條 汽車整車生產企業要尊重汽車經銷商自主定價權,在合作中遵循公平交易、平等協商的原則。
第九條 汽車整車生產企業之間以及汽車零配件生產企業之間,實施下列價格串通行為存在重大法律風險:
(一)固定或者變更汽車及零配件價格水平;
(二)固定或者變更價格變動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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