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正式發布,其中提到,保障性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1個月前向產權單位(運營機構)提出續租申請。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一次性交納2000元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保證金,并按照租賃合同及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繳納相關費用。
《辦法》還指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月收取,一次性預收租金不超過3個月。項目產權單位(運營機構)可自行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違約的可從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照不高于同區域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90%的標準確定,租金價格按照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同一項目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不低于人才公寓。
《辦法》近一步指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根據市場租賃住房租金變化情況,實行動態調整,調整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租金調整后,租賃合同期未滿的租金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執行。經批準定向供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閑置土地自建和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本單位、本系統、本園區職工出租的,租金價格由產權單位或運營機構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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