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北京發布《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暫行辦法》,進一步加強全市住房租賃押金托管、租金監管工作,該《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主要面向北京市范圍內承租他人住房從事轉租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
《辦法》規定:押金按照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押金支付時間、金額,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的賬戶;單次收取租金數額超過3個月的,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時間、金額,存入用于租金監管的賬戶。其中,3個月租金部分在1日內劃轉至住房租賃企業賬戶,其余租金按月劃轉,每次劃轉金額為1個月租金。
《辦法》規定: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解除后,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自承租人返還住房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押金、租金退還意見,明確是否扣除押金或租金以及擬扣除費用明細。承租人同意退還意見的,押金、租金按退還意見退還;承租人不同意的,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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