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某中級法院受理一起涉網貸平臺的再審案件。出借人鄧某因不服湖北某市法院作出的原審判決,委托其外甥女熊某向湖北中院申請再審與玖富普惠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不構成民間借貸關系,該關系實存在于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據此裁定駁回鄧某的再審申請。
申請人從電子簽名與數字證書的真實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等核心證據的真實性、資金存管與擔保事實認定的完整性,以及利息計算與費用承擔的正確性等方面,向湖北省某中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玖富普惠公司針對出借人的再審申請也提交了反駁意見。玖富普惠表示,平臺展示的“還款保障措施”系由第三方機構提供,并非其自身提供的擔保,該模式符合監管對信息中介的定位。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公司作出了擔保承諾,雙方系中介合同關系,而非借款或擔保關系,玖富沒有承擔還款義務的依據。因此,一審法院適用擔保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公司承擔責任,屬于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錯誤,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案件審理中,湖北中院認為本案審查重點為兩點:鄧某與玖富普惠之間是否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玖富公司是否應對鄧某承擔還款責任。經審理各項證據后,湖北中院認定,鄧某和玖富普惠之間并無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觀上鄧某并無實際出借款項給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無實際出借款項給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臺是作為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借款信息服務,其與鄧某之間屬于中介合同關系。據上分析,鄧某主張其與玖富普惠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對于玖富普惠是否應向鄧某承擔還款的問題,根據前述分析,玖富普惠與鄧某之間為中介合同關系,而非民間借貸關系,故玖富普惠依法無需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湖北中院裁定如下:駁回鄧某的訴訟請求。
很顯然,根據玖富平臺與出借人簽訂的《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及《授權委托書》,以及法院對訴訟證據的審理來看,玖富公司在P2P網貸業務中只充當了信息中介的角色,并不是實際收款方。因此,當出借人面臨回款困難時,應首先明確實際債權債務關系,依法向實際借款人主張債權,通過司法催收程序實現回款,才是當前最有效且具有法律保障的回款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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