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23日電 *ST東通22日盤后公告,公司2025年12月22日收到深交所《關于北京東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交所決定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深交所表示,2025年11月25日,*ST東通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事實,*ST東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
*ST東通觸及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5年修訂)》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5年修訂)》規定以及深交所上市審核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深交所決定*ST東通股票終止上市。
*ST東通股票自2025年12月30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屆滿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請公司按照規定,做好退市整理期以及終止上市后續有關工作。
深交所還表示,*ST東通如對作出的終止上市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ST東通股票終止上市后,將轉入全國股轉公司代為管理的退市板塊進行轉讓。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關于退市公司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的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應聘請證券公司,委托其提供進入全國股轉公司代為管理的退市板塊掛牌轉讓服務,并授權其辦理證券交易所市場的股份退出登記、股份重新確認、退市板塊的股份初始登記、提供股份轉讓服務等事宜。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聘請證券公司辦理好股票終止上市后的相關事宜。
退市整理期及摘牌相關安排方面,*ST東通表示,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自深交所公告對公司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復牌并進入退市整理期。
在退市整理期間,公司股票繼續在風險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為2025年12月30日,退市整理期為十五個交易日,預計最后交易日期為2026年1月21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內原則上不停牌,因特殊原因向深交所申請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退市整理期,累計停牌天數不得超過五個交易日。公司未在累計停牌期滿前申請復牌的,深交所于停牌期滿后的次一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復牌。退市整理期間,公司股票將在深交所風險警示板交易,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漲跌幅限制為20%。退市整理期屆滿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將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退市整理期間,公司每五個交易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摘牌的風險提示公告,在最后五個交易日內每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摘牌的風險提示公告。
*ST東通此前公告,2025年11月25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北京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簡稱“《決定書》”)。
經查明,東方通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東方通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
2018年12月,東方通收購泰策科技100%股權,泰策科技成為東方通全資子公司。2019年至2022年期間,東方通通過泰策科技虛構業務、提前確認收入等方式虛增收入、利潤,導致東方通披露的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東方通2019年至2022年分別虛增收入6145.10萬元、8485.06萬元、12550.58萬元、16052.95萬元,分別占公司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2.29%、13.25%、14.54%、17.68%;2019年至2022年分別虛增利潤5222.79萬元、5877.42萬元、7948.22萬元、12369.20萬元,分別占公司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4.11%、22.72%、30.35%、219.43%。
二、東方通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2022年6月至11月,東方通多次披露《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之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申報稿或注冊稿。2022年11月15日,東方通披露其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注冊批復的公告。2023年6月7日,東方通披露《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稱本次發行的股數為106,024,096股,募集資金總額為2,199,999,992元。
東方通披露的《募集說明書》引用了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中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虛假財務數據,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北京證監局表示,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合同、財務資料、銀行賬戶資料、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東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違反《證券法》規定,構成《證券法》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東方通在其公告的《募集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違反《證券法》規定,構成《證券法》所述的欺詐發行違法行為。
黃永軍作為東方通時任董事長、總經理,泰策科技時任董事,明知并放任、默許公司虛增收入、利潤,簽字保證東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及《募集說明書》真實、準確、完整,依據《證券法》規定,是東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及欺詐發行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黃永軍時為東方通實際控制人,明知并放任、默許公司虛增收入、利潤,為泰策科技虛構業務提供資金支持,導致東方通發生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虛假記載以及欺詐發行違法行為,構成《證券法》所述“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證券法》所述“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行為。
徐少璞作為東方通時任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泰策科技時任董事,知悉部分虛增收入、利潤事項,未勤勉盡責,簽字保證東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及《募集說明書》真實、準確、完整,依據《證券法》規定,是東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及欺詐發行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齊紅作為東方通時任監事,在案涉期間負責泰策科技財務工作,知悉部分虛增收入、利潤事項,未勤勉盡責,簽字保證東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及《募集說明書》真實、準確、完整,依據《證券法》規定,是東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及欺詐發行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李忱在東方通收購泰策科技前間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權,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泰策科技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起任泰策科技副總經理,參與實施泰策科技虛構業務、提前確認收入等行為,其行為與案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是東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李鵬自2019年9月起任泰策科技總經理、2021年12月起任泰策科技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參與實施泰策科技虛構業務、提前確認收入等行為,其行為與案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是東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李寧在東方通收購泰策科技前間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權,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任泰策科技總經理,參與實施泰策科技虛構業務等行為,其行為與案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是東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陳忠國在東方通收購泰策科技前間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權,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泰策科技副總經理、監事,參與實施泰策科技虛構業務等行為,其行為與案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是東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在聽證和陳述申辯中,東方通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黃永軍請求從輕或減輕其作為責任人員的處罰,免除其作為實際控制人的處罰,并免除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徐少璞、李忱、齊紅、李寧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李鵬、陳忠國請求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北京證監局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均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
對東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規定:
一、對北京東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900萬元的罰款;
二、對黃永軍給予警告,并處以1,250萬元的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450萬元的罰款,作為實際控制人處以800萬元的罰款;
三、對徐少璞給予警告,并處以350萬元的罰款;
四、對李忱給予警告,并處以350萬元的罰款;
五、對李鵬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的罰款;
六、對齊紅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的罰款;
七、對李寧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的罰款;
八、對陳忠國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的罰款。
對東方通欺詐發行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規定:
一、對北京東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以22,000萬元的罰款;
二、對黃永軍處以1,400萬元的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500萬元的罰款,作為實際控制人處以900萬元的罰款;
三、對徐少璞處以300萬元的罰款;
四、對齊紅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綜合上述二項:
一、對北京東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2900萬元的罰款;
二、對黃永軍給予警告,并處以2,650萬元的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950萬元的罰款,作為實際控制人處以1700萬元的罰款;
三、對徐少璞給予警告,并處以650萬元的罰款;
四、對李忱給予警告,并處以350萬元的罰款;
五、對李鵬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的罰款;
六、對齊紅給予警告,并處以250萬元的罰款;
七、對李寧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的罰款;
八、對陳忠國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的罰款。
北京證監局表示,黃永軍時為東方通實際控制人,并時任東方通董事長、總經理,組織、指使案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及欺詐發行行為,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情節較為嚴重。依據《證券法》等規定,我局決定:對黃永軍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北京證監局表示,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資料顯示,*ST東通為客戶提供基礎軟件中間件、網絡信息安全及行業數字化產品、解決方案及服務支撐。2025年前三季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8399.75萬元。(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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