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5月19日電 ST宏達18日晚間公告稱,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該公司在公告中稱,因有待執行款項未能如期支付,導致公司因相關糾紛被相關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根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信息,案件執行法院為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執行依據文號為(2024)滬0101民初1696號,案號為(2024)滬0101執1309號,立案時間為2025年2月19日,申請執行人為上海澳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為全部未履行,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為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影響方面,ST宏達表示,上述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事項,未對公司正常經營造成重大影響。公司已對848萬元及相關費用作為負債列示,該執行對本期凈利潤無重大影響。公司已委托律師處理該執行事項,力爭盡快妥善解決上述失信執行案件,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回溯過往,ST宏達今年1月6日晚間披露的訴訟進展中,對上述848萬元所涉事項進行了詳細介紹。
2023年6月,ST宏達收到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送達的《到期債務履行通知書》(【2021】滬0104執6361號)。其中顯示,上海澳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澳銀投資”)與上海鴻孜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鴻孜”)合同糾紛一案中,澳銀投資對ST宏達申請代位追償,要求ST宏達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履行對上海鴻孜42217580.18元到期債務。
ST宏達稱,收到通知書后,公司向徐匯區人民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后續公司未再收到徐匯區人民法院相關文書。2023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2023】滬0112民初40494號)和《民事起訴狀》。上海澳銀以債權人代位權糾紛將公司訴至法院,涉案金額848萬元。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下發的《民事判決書》(【2024】滬0101民初1696號),判決“被告上海宏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澳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848萬元”。公司上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后,二審維持原判。
在1月6日晚間的公告中,ST宏達表示,公司近日收到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2021】蘇11執171號),要求公司協助執行下列項目:
一、凍結被執行人上海鴻孜對公司享有的848萬元債權。凍結期間,公司停止向上海鴻孜支付上述款項。如需支付可向本院支付。
二、凍結期限:3年,從2025年1月2日至2028年1月2日。
ST宏達當時表示,上述848萬元債務系公司與澳銀投資代位權糾紛中同一債務,公司對 848萬元債務已經計提,該同一債務不會重復履行。
資料顯示,ST宏達主要從事高溫硅橡膠系列產品的研究、生產和銷售,是國內首家硅橡膠行業的上市公司。今年一季度,ST宏達實現營業收入9752.31萬元,同比增長111.25%;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327.94萬元,同比下降92.16%。(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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