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2日電 因存在信披不準確等違規行為,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紅寶麗)被警示、通報批評,收監管函。
紅寶麗12月12日盤后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江蘇證監局關于對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寶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芮敬功、芮益民、陳洪明、陶梅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210號)(以下簡稱《警示函》)。
據《警示函》,經查,紅寶麗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2022年6月及2024年2月,紅寶麗子公司分別以向供應商支付預付款的形式,間接向控股股東江蘇寶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源投資)提供資金,構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相關款項于當年末全部收回。公司未及時披露關聯交易,也未在2022年半年報、2022年年報、2024年半年報、2024年年報中對資金占用、關聯交易情況進行披露。
二是公司2021年及2023年年報中,關于前五名供應商采購金額存在少計情況,信息披露不準確。
江蘇證監局指出,紅寶麗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項、第十五條第七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6號)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以下簡稱《8號指引》)第五條第四項等規定。
寶源投資作為控股股東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違反了《8號指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芮敬功、總經理芮益民、財務負責人陳洪明、副總經理陶梅娟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信披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對紅寶麗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二條及《8號指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紅寶麗、寶源投資、芮敬功、芮益民、陳洪明、陶梅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同日(12月12日),深交所發布《關于對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指出,鑒于上述第一項違規事實及情節,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江蘇寶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三、對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芮敬功,總經理、實際控制人芮益民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四、對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陳洪明,副總經理陶梅娟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同日,深交所還發布《關于對紅寶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指出,紅寶麗的上述第二項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一款,《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一款的規定。
深交所要求紅寶麗及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認真吸取教訓,并提醒你公司及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及相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企業網站信息顯示,紅寶麗始創于1987年,從一個瀕臨倒閉的軟泡小車間發展壯大為以環氧丙烷為核心,聚氨酯、醇胺及其衍生物為一體的化學新材料集團,與跨國公司同臺競技中,在硬泡組合聚醚、異丙醇胺兩個細分行業名列前茅。公司于2007年在深圳中小板上市。
二級市場上,紅寶麗12日收漲0.53%報7.63元/股。(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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