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日本《特定智能手機軟件競爭促進法》正式施行。幾乎在同一時間,蘋果在其開發者官網更新了日本地區的 App Store 政策,首次系統性地開放第三方支付路徑和替代性應用分發渠道,并同步下調了長期備受爭議的“蘋果稅”費率。這一動作并非偶然調整,而是日本競爭監管制度直接生效后的合規結果,也標志著日本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時打破蘋果在應用內購買(IAP)和應用分發兩大關鍵環節壟斷結構的國家。
長期以來,所謂“蘋果稅”的爭議,并不只是圍繞30%這一數字本身展開,而是源于蘋果圍繞 App Store 建立的一套高度封閉的商業控制體系。在這一體系中,蘋果不僅通過高額傭金參與應用內數字交易的價值分配,還通過禁止第三方支付、禁止外鏈引導以及禁止側載和第三方應用商店,牢牢掌控著從應用分發到支付結算的完整鏈條。支付控制與分發控制相互強化,使得開發者在事實上幾乎不存在可行的替代路徑,這也正是各國反壟斷監管持續關注的核心所在。
日本此次立法的突破點,正是針對這一完整結構,而非單一費率問題。《特定智能手機軟件競爭促進法》明確將蘋果認定為“指定提供商”,要求其必須開放應用外第三方支付,允許開發者在 App 內通過按鈕、鏈接等方式引導用戶前往外部網站完成交易,同時開放第三方應用商店和網頁下載安裝應用的側載渠道。更重要的是,法律同時禁止蘋果通過技術手段、審核機制或功能限制,對使用替代支付和分發路徑的應用施加不公平待遇,并為合規設置了明確的生效時間和罰則。
在法律正式生效當日,蘋果更新了日本地區的傭金政策,將原本高度統一的蘋果稅拆分為不同場景下的差異化費率。其中,應用外第三方支付的傭金區間被明確設定為10%至15%,應用內第三方支付則為10%至21%并附加5%的處理費,而通過第三方應用商店或側載方式完成的購買,費率僅為5%。在最受開發者關注的外鏈支付場景中,蘋果稅最低已降至10%,即便按照上限計算,也較此前30%的標準費率下降了一半以上。
這一變化的象征意義,甚至不完全體現在具體費率數字上,而在于它首次在亞洲市場清晰地劃分了“應用內支付”和“應用外支付”的制度邊界,并將費率標準公開化、規則化。此前,蘋果長期堅持支付與分發不可分割的整體邏輯,而日本的立法與執行,則在法律層面明確否定了這一前提。
從全球范圍看,日本的做法并非孤立事件。事實上,蘋果稅在不同國家和地區早已呈現出明顯的差異化形態。在歐盟,《數字市場法案》實施后,蘋果被列為“守門人”,不僅被要求開放外鏈和側載,應用內購買費率也從30%降至17%,應用外支付首年最低12%、次年降至10%。在美國,法院裁定開發者可以在 App 內引導用戶至外部渠道交易,且無需向蘋果支付任何傭金。在俄羅斯、荷蘭、韓國等市場,蘋果同樣在持續的監管壓力下,對支付和分發政策作出不同程度的調整。
日本的特殊之處在于,它是亞洲首個通過成體系立法與明確執行節點,迫使蘋果在支付與分發兩個層面同時作出實質性讓步的國家。這一突破的現實基礎,也與日本市場的重要性密切相關。日本是蘋果全球第四大營收市場,2025財年營收約2047億元人民幣,僅次于美國、歐盟和中國。盡管這一規模仍不及中國市場的一半,但已足以說明,開放替代路徑與下調費率,并不必然意味著對蘋果商業模式的根本性破壞,而更多是一種在監管框架內的利益再平衡。
對比之下,中國市場的現狀尤為醒目。在蘋果全球營收排名前四的市場中,美國、歐盟、日本均已在不同程度上開放了外鏈支付或側載渠道,并下調了相關費率,只有中國仍維持著僅允許應用內支付、不開放外鏈、不開放第三方應用商店的完整封閉結構,開發者仍需普遍繳納30%的標準蘋果稅。這種差異,并不能簡單歸結為市場規模或技術條件的不同,而更深層地反映了各國在反壟斷監管路徑和法律適用上的選擇差異。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蘋果稅在中國并非一個可以通過輿論對比直接推動的簡單問題,而是一個高度專業的法律問題。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否存在不公平交易條件,是否應當在應用內外支付之間設定不同的制度安排,均需要在中國現行反壟斷法、價格法以及平臺經濟監管框架下,由司法和行政機關作出審慎認定。這一問題的解決,與中美貿易關系或地緣政治無直接關聯,更取決于國內法律體系對平臺競爭邊界的專業判斷。
日本的意義,并不在于為中國提供一個可以照搬的答案,而在于展示了一種可能性:通過清晰的立法目標、明確的行為規范、可預期的費率區間和剛性的執行機制,平臺經濟中的結構性問題是可以被制度性拆解的。在亞洲,這一先例已經出現,其后續影響,或將隨著更多國家的監管實踐逐步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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