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8日電 山東章鼓12月18日晚間公告,公司于當日收到山東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山東省章丘鼓風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5〕110號)(以下簡稱《決定書》)。
據《決定書》,經查,山東章鼓存在以下問題:
(一)關聯交易審議及信息披露違規
2024年半年報關聯交易、2024年年報關聯交易和關聯方應收應付款項披露不準確;2020年至2024年個別關聯交易達到審議標準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二)募集資金使用違規
2024年使用募集資金購買非保本理財產品;現金管理購買的4只產品未能在董事會授權的管理期限內全額贖回;募集資金置換相關募投項目先期投入時,將募集資金到賬后繼續以自有資金支付的募投項目支出一并置換;個別募投項目未從募集資金專戶直接支付相關支出。
(三)公司治理不規范
部分股東大會對關聯事項表決時,由關聯股東擔任監票人;2023年年度報告內幕信息重大進程備忘錄中,登記的公司參與人員不完整,且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不一致。
山東證監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四十一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13號)第三十七條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證監會公告〔2022〕17號)第十條的規定。方樹鵬作為公司聯席董事長、總經理、時任財務總監,對上述違規行為負責;高玉新作為公司時任總經理,對相關關聯交易審議及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責;趙曉芬作為公司財務總監,對相關關聯交易審議及信息披露違規、募集資金使用違規行為負責;陳超作為公司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對關聯交易審議及信息披露違規、公司治理不規范行為負責。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公告〔2025〕5號)第二十一條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13號)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山東章鼓存、方樹鵬、高玉新、趙曉芬、陳超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同日(12月18日),深交所網站發布《關于對山東省章丘鼓風機股份有限公司、方樹鵬、高玉新、陳超、趙曉芬的監管函》指出,山東章鼓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4條、第2.3.4條、《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6.3.9條、第6.3.19條、《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2023年修訂)》第6.3.2條、第6.3.3條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2023年12月修訂)》第6.3.2條、第6.3.3條、第6.3.13條、第6.3.14條的規定。
山東章鼓聯席董事長、總經理、時任財務總監方樹鵬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忠實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第1.4條、第4.3.5條的規定,對山東章鼓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山東章鼓時任總經理高玉新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忠實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4.3.5條的規定,對山東章鼓相關關聯交易審議及信息披露違規事項負有責任。
山東章鼓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陳超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忠實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第1.4條、第4.3.5條、第4.4.2條的規定,對山東章鼓關聯交易審議及信息披露違規、公司治理不規范事項負有責任。
山東章鼓財務總監趙曉芬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忠實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第1.4條、第4.3.5條的規定,對山東章鼓相關關聯交易審議及信息披露違規、募集資金使用違規事項負有責任。
企業網站信息顯示,山東章鼓始建于1968年,公司集羅茨鼓風機、離心鼓風機、通風機、工業泵、氣力輸送成套系統、電氣設備、MVR 蒸發濃縮與結晶技術和成套系統、環保水處理產品及服務等產品設計、生產、銷售于一體。
二級市場上,山東章鼓18日收漲0.77%報10.51元/股。(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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